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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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03:08:56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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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规范
园区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
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指
导、协调、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
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
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应主动公开以下内
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
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需要社会广
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以局名义作出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局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应受理并组织答复。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政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前,园区市管局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
审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
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采用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
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园
区市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
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规范
园区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
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指
导、协调、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
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
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应主动公开以下内
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
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需要社会广
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以局名义作出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局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应受理并组织答复。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政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公开前,园区市管局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
审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
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采用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
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政务信息,园
区市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
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