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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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18:43:33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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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私搭乱建”损害小区公共利益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
中,何为物业公共地区?何为“违章建筑”?对于部分业主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或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业主应该怎样作为?
案例一:业主楼顶天台私盖阳光房法院判限期拆掉
毕某为太阳小区业主,雄伟物业公司为太阳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毕某在未经
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于房间楼顶外的天台上擅自搭建阳光房,损坏了楼顶及间隔墙的原状。雄伟物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立刻将搭建的阳光房拆掉。毕某则辩称天台由其独自使用,其有权对天台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雄伟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
律云律师观点: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天台为业主专有部分仍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划分所有权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天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
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子。(3)销售合同
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子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天台一般
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合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观点。
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犯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子及其设备。上述案件中,毕某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属于公
共部分的天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一列,既损坏了楼顶及间隔墙的原状,改变了原
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毕某理应立刻拆掉违章建筑。
案例二:业主占用绿地扩大天台面积,法院判限期拆掉
蒋某为花园小区业主,远恒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入住小区之始,蒋某与远
恒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合约》,均约定蒋某不得将花园、
窗户、天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天台),不得
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蒋某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堂天台延长另行搭建关闭设备以扩大天台面积。金府物业公司与其磋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限期拆掉违章建筑,恢还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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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私搭乱建”损害小区公共利益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
中,何为物业公共地区?何为“违章建筑”?对于部分业主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或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业主应该怎样作为?
案例一:业主楼顶天台私盖阳光房法院判限期拆掉
毕某为太阳小区业主,雄伟物业公司为太阳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毕某在未经
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于房间楼顶外的天台上擅自搭建阳光房,损坏了楼顶及间隔墙的原状。雄伟物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立刻将搭建的阳光房拆掉。毕某则辩称天台由其独自使用,其有权对天台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雄伟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
律云律师观点: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天台为业主专有部分仍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划分所有权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天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
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子。(3)销售合同
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子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天台一般
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合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观点。
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犯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子及其设备。上述案件中,毕某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属于公
共部分的天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一列,既损坏了楼顶及间隔墙的原状,改变了原
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毕某理应立刻拆掉违章建筑。
案例二:业主占用绿地扩大天台面积,法院判限期拆掉
蒋某为花园小区业主,远恒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入住小区之始,蒋某与远
恒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合约》,均约定蒋某不得将花园、
窗户、天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天台),不得
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蒋某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堂天台延长另行搭建关闭设备以扩大天台面积。金府物业公司与其磋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限期拆掉违章建筑,恢还原状。
XX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